老周在渝北区持有公司小部分股权,发现公司的总经理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损害了公司利益,可公司却迟迟不追究。老周想替公司讨个说法,却不知道该怎么操作。老周很困惑,这股东代表诉讼,中小股东到底该如何依法提起。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监事会收到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经理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怠于追究的,老周作为股东可以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老周应当先依法履行书面请求程序,符合条件的,可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公司利益。
建议老周收集总经理侵占公司财产的证据,依法向监事会或监事提出书面请求,请求无果的,依法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赔偿公司损失。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股东代表诉讼,公司利益保护等商事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