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周在渝北区的公司,控股股东操纵公司与自家公司做了一笔明显不公平的交易,把公司的优质资产低价转了出去,损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老周很气愤,这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控股股东的责任到底该如何认定。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利用关联关系进行不公平交易,损害公司利益,依法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老周可以依法要求控股股东返还利益,赔偿公司损失,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建议老周收集关联交易的合同,价格依据和交易决策记录,核算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控股股东赔偿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关联交易,控股股东责任等商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