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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对设立期间债务如何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6-09-27

老周在渝北区和朋友筹备开公司,租了办公场地,订了设备,可公司因故没办成,这些费用和债务却没着落,债主纷纷找上门。老周很困惑,这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对设立期间产生的债务到底该如何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七十五条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公司未成立,设立期间产生的债务依法由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老周作为发起人之一,应当与其他人共同承担这些债务,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法向其他发起人追偿其应分担的部分。

建议老周梳理设立期间产生的各项债务,与其他发起人协商分担,对外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对内依据出资比例或约定追偿,必要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厘清责任分担。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责任等商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