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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条款与公司法规定冲突,效力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6-09-27

老周在渝北区的公司章程里,有一条规定股东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这与公司法规定的表决比例相冲突,如今公司决策因此陷入僵局。老周很困惑,这公司章程条款与公司法规定冲突,效力到底该如何认定。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对股东会决议的表决比例作出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公司章程可以就表决比例等事项作出高于法律规定的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若章程条款与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冲突,该条款可能依法被认定为无效,老周可以依法主张按法律规定执行。

建议老周梳理章程条款与公司法规定的具体差异,依法判断该条款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对公司治理僵局依法推动修改章程,必要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条款效力。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公司章程,条款效力等商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规范公司治理。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