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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未办理登记,质权是否设立
发布时间:2026-09-27

老周在渝北区借给朋友一笔钱,朋友口头承诺把名下公司股权质押给老周作担保,但双方一直没有去办理质押登记。如今朋友还不上钱,老周想就股权优先受偿,却发现股权可能早已被他人处置。老周很困惑,这股权质押未办理登记,质权到底有没有设立。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了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

股权质押以办理出质登记为设立要件,未办理登记的,质权并未设立,老周对该股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老周应当及时办理质押登记,否则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主张权利。

建议老周尽快与朋友补办股权质押登记手续,核查股权现状,对已经无法实现担保的部分,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朋友偿还借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股权质押,担保设立等商事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