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周在渝北区经营一家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没经过股东会同意,就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签了一份大额供货合同。如今合同出问题,对方要求公司履行,老周却觉得这合同不该算数。老周很困惑,这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签订合同,公司到底要不要担责。
《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作出规范。
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合同,只要对方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越权,该合同依法对公司发生效力。老周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合同,承担相应责任,之后再依法向越权的法定代表人追偿,而不是简单地否认合同。
建议老周梳理公司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是否对外公示,核实对方是否知情,对合同依法履行或主张,同时依法追究越权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必要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厘清责任承担。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越权代表,公司合同效力等商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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