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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债权人发现未了债务,能否追责股东
发布时间:2026-09-28

老周在渝北区给一家公司供了货,公司迟迟不付款,等老周去追债时却发现公司已经注销了。老周想找股东要钱,股东却以公司已注销为由推脱。老周很困惑,这公司注销后债权人发现未了债务,到底能不能追责股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注销前未依法清算,股东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的,老周依法可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股东以公司已注销为由推脱,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清算责任,老周可以依法追责。

建议老周收集供货合同,欠款凭证和公司注销登记信息,核实注销清算情况,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维护自身债权。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公司注销,股东清算责任等商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