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周在渝北区公司的股东会,没按规定提前通知老周就临时召开,还通过了一项对老周不利的决议。老周事后才得知,觉得自己被蒙在鼓里。老周很困惑,这股东会决议召集程序有瑕疵,到底能不能申请撤销。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法》第六十四条对股东会召集通知作出规范。
股东会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的,属于依法可以撤销的情形。老周作为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决议,维护自身的知情权和表决权。
建议老周收集股东会决议和召集通知记录,核对程序瑕疵的具体情况,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撤销该决议,避免超过六十日的期限导致权利丧失。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股东会程序,决议撤销等商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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