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周在渝北区与人合开公司,一位股东认缴了五百万,实际却只出了小头,其余一直拖着不到位,公司经营因此资金紧张。老周很着急,这股东出资不实,公司其他股东到底能不能要求补缴。
《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出资不实,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老周等股东依法可以要求其补缴,公司也可以依法催缴。设立时的其他股东还可能在出资不足范围内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老周应当依法督促其补足出资。
建议老周收集章程认缴约定和实际出资凭证,依法向该股东发出催缴通知,要求其限期补足出资,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其补缴出资并承担违约责任。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出资不实,股东出资纠纷等商事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