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周在渝北区一家科技公司工作多年,公司曾给老周发了期权,约定分四年成熟。可老周干到第三年提出离职,公司却说期权还没全部成熟,离职后就不能行权了。老周很不解,这公司给员工发期权,离职后到底还能不能行权。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股权激励作出规范,期权行权应当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来执行。
员工期权能否在离职后行权,关键在于期权协议的具体约定。已经成熟且满足行权条件的期权,公司通常应当允许老周行权,尚未成熟的部分则可能无法行权。老周应当依据协议内容判断自身权利,公司单方面拒绝已成熟期权的行权,可能构成违约。
建议老周查阅期权协议,明确成熟条件和离职条款,梳理已经成熟的期权数量,先与公司协商行权或折价补偿,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按协议约定行权或赔偿损失。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员工期权,股权激励等商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