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周在渝北区公司的股东,以个人名义向公司借了一大笔钱,写了借条却一直不还,公司多次催讨都无果。其他股东怀疑这是变相抽逃出资。老周很困惑,这股东向公司借款长期不还,到底算不算抽逃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等情形,且损害公司权益的,可以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
股东向公司借款长期不还,若该借款缺乏真实交易基础,实质是将出资抽回,依法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老周等股东或公司债权人可以依法要求该股东返还出资本息,并要求其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建议老周收集借款协议,转账凭证和催讨记录,核实该借款是否具有真实交易背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认定其抽逃出资并要求返还本息,必要时依法追究其责任。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股东借款,抽逃出资等商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