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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以技术入股未评估作价,出资效力如何
发布时间:2026-09-29

老周在渝北区与人合开公司,一位股东说拿自己的一项技术入股,占了不少股份,可这项技术从来没经过专业评估,也没有明确的作价金额。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其他股东觉得这技术根本没那么值钱。老周很困惑,这股东以技术入股未评估作价,出资效力到底如何。

《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股东以技术等非货币财产出资,依法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未经过评估作价的技术入股,若作价明显虚高,可能被认定为出资不实,该股东应当依法补足出资,其他股东或公司也可以依法主张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议老周推动对该技术进行评估作价,核实其真实价值,若评估结果显示作价虚高,依法要求该股东补足出资,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其补足出资并承担违约责任。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技术入股,非货币出资等商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