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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让与担保到期未还款,债权人能否直接取得股权
发布时间:2026-09-30

老周在渝北区经营一家公司,为了融资,把自己持有的部分股权转让给了出借人老李,双方约定这股权只是作为借款担保,老周按时还钱后老李就把股权转回来。可借款到期老周一时还不上,老李便主张这股权直接归自己了。老周很困惑,这股权让与担保到期未还款,债权人到底能不能直接取得股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对禁止流质作出规范。

股权让与担保的实质是担保,而非真正的股权转让。老周到期未还款,老李依法只能就该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而不能直接取得股权,否则就可能构成流质,依法无效。老周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股权权益。

建议老周梳理双方签订的让与担保协议,明确约定担保性质,与老李协商以拍卖变卖股权的方式清偿债务,清偿后剩余价款归老周,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担保性质并处理股权。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股权让与担保,融资担保等商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