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咨询热线:13983626801

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文集 > 法律随笔 >
公司分立后,分立前的债务由谁承担
发布时间:2026-09-30

老周在渝北区一家公司有笔欠款没结清,最近这家公司进行了分立,拆成了两家新公司。老周去要钱,两家新公司却互相推诿,都说该由对方承担。老周很无奈,这公司分立后,分立前的债务到底该由谁承担。

《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六十七条规定,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公司分立后,分立前的债务依法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老周可以向分立后的任何一家公司主张全部欠款,也可以向各分立后的公司一并主张,它们之间相互推诿,不能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

建议老周收集欠款凭证,合同和公司分立的工商登记信息,向分立后的公司依法催告还款,必要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公司分立,连带债务承担等商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