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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受让人要不要补缴
发布时间:2026-09-30

老周在渝北区受让了朋友手里的一家公司股权,转让时朋友说自己还没实缴出资,但公司经营还不错,老周也就没在意。可没过多久,公司经营困难,债权人找上门来,要求老周这个受让人补缴出资。老周很困惑,这股东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到底要不要补缴。

《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老周作为股权受让人,依法应当承担缴纳该股权尚未实缴出资的义务。也就是说,公司或债权人依法可以要求老周补缴未到位的出资,老周不能以出资是原股东欠的为由拒绝,原股东在特定情形下也要承担补充责任。

建议老周核实股权的实缴情况,梳理转让协议中对出资的约定,及时与公司和其他股东协商出资事宜,必要时依法补缴出资,同时依法向原股东追偿其应当承担的部分,维护自身权益。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股权转让,出资补缴等商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