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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股东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未经决议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26-09-30

老周在渝北区一家公司持股,某天发现公司竟然给自己的另一位股东老张的个人借款提供了担保,而这件事老周完全不知情,公司也没有开过股东会决议。老周很担忧,这公司为股东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未经决议到底有没有效。

《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七条对越权担保的效力作出规范。

公司为股东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依法应当经股东会决议。未经股东会决议的越权担保,其效力需要看相对人是否善意。老周作为股东,可以依法主张该担保因未经决议程序而存在瑕疵,必要时主张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维护公司和自身权益。

建议老周收集担保合同,公司内部决议记录等证据,核实担保是否经过了合法程序,先与公司和其他股东沟通制止,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确认该担保对公司不发生效力或无效。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公司担保,越权担保等商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