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周在渝北区一家公司持股,公司董事会作出了一项决议,明显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了老周等股东的利益。老周找公司理论,公司却说董事会有权决策。老周很困惑,这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章程,股东到底能不能主张无效。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情形。
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依法属于可撤销的情形,老周作为股东,可以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决议。老周应当及时行使权利,避免超过法定期限,公司不能以董事会有权决策为由拒绝股东依法救济。
建议老周收集董事会决议文本,公司章程和会议记录,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决议,必要时一并主张赔偿因决议造成的损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董事会决议,决议撤销等商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