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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如何依法主张股东权利
发布时间:2026-09-30

老周在渝北区出资与朋友合开公司,因为不方便,便让朋友登记为显名股东,自己只做了隐名出资人。可公司分红时,朋友却想独吞,不承认老周是股东。老周很着急,这隐名股东到底该如何依法主张自己的股东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老周作为实际出资人,依法可以依据代持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投资权益,要求分得相应红利。若老周想进一步成为显名股东,则需要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老周应当依法分步主张自己的权利。

建议老周保留出资凭证,代持协议和分红约定等证据,先与名义股东协商确认出资和分红权益,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确认投资权益归属,必要时依法请求显名,维护自身权益。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隐名股东,股权代持等商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实际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