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周在渝北区一家公司持股多年,公司明明年年盈利,却从来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全部利润都被大股东把控着。老周多次提出分红要求都被拒绝。老周很困惑,这股东到底能不能直接起诉公司,要求分配利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五条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股东要求分配利润,通常需要以存在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为前提。但若大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长期不分配利润,损害了老周等股东的利益,老周依法可以例外地直接起诉要求公司分配利润,法院应当依法支持。
建议老周收集公司盈利的财务资料,历次股东会决议和分红主张记录,证明公司具备分配条件且存在滥用权利情形,先与公司协商分红,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公司分配利润。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股东分红,盈余分配等商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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