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周在渝北区与人合开公司,其中一位股东一直不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多次催缴,仍然拒不缴纳。公司便召开股东会,作出了将该股东除名的决议。该股东不服,主张决议无效。老周很困惑,这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将未出资股东除名,效力到底如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未出资股东经公司催缴后仍拒不缴纳出资,公司依法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老周所在公司的除名决议,若程序合法,依法应当有效,该股东主张决议无效,缺乏法律依据。
建议老周保留催缴通知,送达凭证和股东会决议等证据,证明除名程序合法,对未出资股东的异议依法应对,必要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除名决议的效力,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股东除名,股东资格解除等商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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