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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把股权出质后,还能否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
发布时间:2026-10-01

老周在渝北区把手里的一部分公司股权质押给了银行融资。没过多久公司开股东会,老周照常去参会投票,其他股东却提出,老周的股权已经质押出去了,不能再行使表决权。老周很困惑,这股东把股权出质后,到底还能不能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六条规定,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股权质押设立后,质权人依法享有的是就质押股权优先受偿的权利,股权的表决权等股东权利通常仍由出质人老周行使,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股权出质并不意味着股东资格转移,老周依法仍可以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其他股东的异议缺乏法律依据。

建议老周查阅股权质押合同中对表决权等权利的约定,确认是否有特别安排,若无特别约定,依法行使自己的股东权利,对其他股东的异议依法说明,必要时依法处理,维护自身股东权益。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股权质押,股东权利等商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