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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通过电子方式送达开会通知,算有效通知吗
发布时间:2026-10-01

老周在渝北区一家公司持股,一次公司股东会,其他股东通过微信把开会通知发给了老周,老周没及时看到,结果错过了会议,公司照样作出了决议。老周很不满,认为没收到有效通知。老周很困惑,这股东会通过电子方式送达开会通知,到底算不算有效通知。

《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对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的书面形式作出规范。

股东会通知的目的是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通过微信等电子方式送达通知,若公司章程或全体股东对此有约定或认可,且能够有效到达股东,通常可以认定为有效通知。但若因此导致股东无法及时知晓会议,则召集程序可能存在瑕疵。

建议老周查阅公司章程对通知方式的规定,保留微信通知的时间和相关记录,若因通知不到位导致自己未能参会,依法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撤销决议,维护自己的股东权利。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股东会通知,决议程序等商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