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周在渝北区与人合开公司,章程里写了一条,股东持有的股权不得对外转让。如今老周想把股权转给外人,其他股东却搬出章程说事,不让老周转。老周很困惑,这公司章程约定股东不得对外转让股权,这样的约定到底有没有效。
《公司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文件,依法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特别规定。章程约定股东不得对外转让股权,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通常具有约束力。老周若违反章程对外转让股权,转让行为可能无法顺利办理变更登记,但老周也可以依法通过修改章程等方式寻求突破。
建议老周仔细查阅公司章程的具体约定,确认是否存在禁止转让的限制,先与其他股东协商,看能否通过修改章程或取得一致同意实现转让,必要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章程条款的效力问题,维护自己的退出权利。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股权转让限制,公司章程效力等商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