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周在渝北区一家公司持股,一次公司召开股东会,却没有通知老周,其他股东背着老周作出了决议。老周事后才知道这件事,非常不满,认为自己的股东权利受到了侵害。老周很困惑,这股东会决议没有通知个别股东,该决议到底能不能被撤销。
《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会未依法通知全体股东,导致老周未能参会行使表决权,属于会议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老周依法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决议。决议一旦被撤销,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公司应当依法重新作出。
建议老周保留能证明自己未被通知的证据,如会议通知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在知道决议作出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决议,同时关注决议执行情况,防止公司利益受损。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股东会召集程序,决议撤销等商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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