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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后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债权人能否追责
发布时间:2026-10-02

老周在渝北区借给一家公司一笔钱,公司经营不善解散了,可公司的股东却迟迟不组织清算,公司名存实亡,账册也找不到了。老周的债权眼看就要落空。老周很困惑,这公司解散后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债权人到底能不能追究股东的责任。

《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因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清算义务人责任作出规范。

公司解散后,股东等清算义务人依法负有及时组织清算的义务。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或者账册灭失无法清算的,债权人可以依法主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老周可以据此追究股东的清算责任。

建议老周收集公司解散的证据,股东怠于清算的事实和公司财产流失的情况,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注意保留债权凭证,证明债权的真实性和金额。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公司清算,股东清算责任等商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