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周在渝北区一家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公司发布年度报告时,老周对报告内容有异议,没有在报告上签字确认。事后公司被查出信息披露违规,老周担心自己会被追责。老周很困惑,这公司董监高未依法签署定期报告,到底要承担什么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证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监高对公司的信息披露依法负有保证责任。若董监高未尽勤勉义务,未依法审查或签署定期报告,导致信息披露违规,可能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老周未签署报告,并不当然免除责任,关键要看其是否依法尽到了审查和异议的义务。
建议老周保留自己对报告内容提出异议的书面记录,证明自己已经依法履行了审查和异议义务,必要时向监管部门说明情况,同时依法规范自己的履职行为,避免因信息披露问题承担不应由自己承担的责任。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董监高信息披露责任,公司治理等商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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