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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未达法定比例,效力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6-10-02

老周在渝北区一家公司持股,公司召开股东会修改章程,表决时虽然多数股东同意,但同意表决权的比例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三分之二。公司却仍然宣布章程修改通过。老周觉得不对劲。老周很困惑,这公司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未达法定比例,效力到底该如何认定。

《公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修改公司章程属于公司的重大事项,依法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未达到法定表决比例的,属于决议不成立或者可撤销的情形。老周依法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决议不成立或者予以撤销,公司不能以多数人同意为由强行通过。

建议老周收集股东会决议,表决记录和章程原文,核对同意表决权的比例是否达到三分之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决议不成立或撤销,维护公司章程和股东权利的严肃性。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章程修改表决,股东会决议效力等商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