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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时投反对票的股东,能否请求回购股权
发布时间:2026-10-07

老安在渝北区持有某公司股权,最近公司股东会决议要与另一家公司合并,老安坚决反对,觉得合并前景不明,自己的利益会被稀释。可反对无效,老安想退出。这公司合并时投反对票的股东,到底能不能请求回购股权。

《公司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对股东会关于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合并属于影响股东重大利益的重大事项。老安作为投反对票的股东,依法享有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的权利,从而退出公司。公司不能无视老安的异议,强留老安承担合并后的经营风险。

建议老安保留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和自己投反对票的证据,先与公司协商合理的回购价格,不能达成一致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公司按照合理价格回购老安持有的股权。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公司合并,异议股东回购等公司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