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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以实物出资未办理权属转移,出资到位吗
发布时间:2026-10-07

老于在渝北区的公司,有个股东当初以一套房产作价出资,房产也交给了公司使用。可这么多年过去,房产一直没过户到公司名下。老于很困惑,这股东以实物出资未办理权属转移,到底算不算出资到位。

《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对出资义务作出规范。

股东以房产出资,除了交付公司使用,还应当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将房产过户到公司名下。该股东只交付房产却未办理过户,属于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老于作为其他股东或公司,可以要求其限期办理权属转移手续。

建议老于收集该股东以房产出资的协议和房产登记信息,查明房产是否已过户到公司名下,先要求该股东限期办理过户,逾期不办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其履行出资义务,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实物出资,出资义务等公司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