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齐在渝北区的公司,章程约定按出资比例分红。可实际分红时,有个股东拿的钱明显超过其出资比例,其他股东吃了亏。老齐很困惑,这公司盈余分配比例与出资不符,到底能不能要求更正。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
公司分配盈余,依法应当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除非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公司分红时,某股东分配比例与出资不符,若未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老齐可以主张按照实缴出资比例重新分配,要求该股东返还多分的部分。
建议老齐收集公司章程,出资证明和分红方案的证据,核算各股东实缴出资比例与实际分红是否一致,先与公司和其他股东协商更正,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盈余。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盈余分配,股东分红等公司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