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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向公司借款长期不还,构成抽逃出资吗
发布时间:2026-10-07

老傅在渝北区发现,公司有个股东以借款名义从公司支走一大笔钱,好几年都没还,也没约定利息和用途。老傅怀疑这就是变相抽逃出资。这股东向公司借款长期不还,到底算不算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规定,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等行为,可以认定为抽逃出资。

股东向公司借款,若存在虚构债权债务关系,长期占用不还且无真实交易背景等情形,依法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老傅作为其他股东,可以请求该股东返还出资本息,公司债权人还可以要求其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建议老傅收集该股东借款的凭证,资金流水和长期未还的证据,查明借款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先要求该股东返还借款,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认定抽逃出资并返还出资本息。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股东借款,抽逃出资等公司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