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尚在渝北区给一家公司供了一批货,货款还没结清,就听说这家公司把核心设备低价转给了关联企业,明显是在转移资产。老尚很着急,这公司以明显低价转让核心资产,债权人到底能不能申请撤销。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公司低价转让核心资产,损害了老尚等债权人的债权,属于可撤销的诈害行为。老尚依法可以行使债权人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低价转让资产的行为,使资产回归公司,从而保障自己的债权实现。
建议老尚收集供货合同,对账单和公司低价转让资产的合同,登记信息等证据,查明受让方是否知情,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撤销公司的转让行为,并注意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公司转移资产,债权人撤销权等商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