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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投资形成的坏账,董事要不要担责
发布时间:2026-10-09

老苗在渝北区的公司,前两年投了一笔钱给一个项目,董事们拍板时没做任何尽调,结果项目血本无归,公司损失惨重。老苗想追究董事的责任。这公司对外投资形成的坏账,董事到底要不要担责。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作出对外投资决策,应当尽到合理的勤勉义务,审慎尽调。若董事未经充分论证就盲目投资,造成公司损失,属于违反勤勉义务,依法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老苗作为股东,可以代表公司追究董事的责任。

建议老苗收集投资决策文件,尽调缺失的证据和项目亏损的情况,先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或者董事提起诉讼,公司怠于起诉的,老苗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主张相关董事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董事失职,股东代表诉讼等公司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