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彭在渝北区的公司,发现法定代表人老柯长期让客户把货款打到自己的个人账户,而不是公司账户,这笔钱去向不明。老彭怀疑老柯侵吞了公司货款。这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货款,公司到底能不能追回。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作出规范。
公司的货款属于公司财产,法定代表人应当将货款收归公司账户。老柯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货款,违反了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公司依法可以要求老柯返还其占有的公司货款,并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建议老彭收集老柯个人账户收款的流水,客户付款凭证和货款去向的证据,先书面要求老柯限期返还货款并说明用途,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老柯返还公司货款并赔偿损失。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高管侵占,公司财产返还等公司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