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陆在两江新区给一家公司供货,货款还没结清,公司就急匆匆注销了。老陆去找,发现公司已经没了。老陆很着急,这公司注销了,欠的债到底还能不能找股东要。
《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的,债权人可以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注销前应当依法清算,通知并清偿债权人。若公司未依法清算就注销,或者股东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后注销,老陆依法可以要求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清算组成员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建议老陆收集供货合同,对账单和公司注销的登记信息,查明公司注销时是否依法清算,股东是否作出承诺,先向股东主张还款,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公司注销,股东责任等商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