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白在两江新区投资了一家创业公司,签了对赌协议,约定公司三年内上不了市,创始股东就得按约定回购老白的股份。如今三年过了,公司没上市,创始股东却耍赖不肯回购。这对赌协议里的回购条款,到底有没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赌协议的相关纪要明确,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赌,约定业绩补偿或者股权回购的,如无其他无效事由,应当认定有效。《公司法》对股东间权利义务的约定作出规范。
老白与创始股东之间的对赌回购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有效。创始股东不能以经营不善为由拒绝履行回购义务,老白可以依据对赌协议,要求创始股东按照约定回购股份。
建议老白收集对赌协议,投资款支付凭证和公司未达成目标的证据,先与创始股东协商回购事宜,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创始股东履行回购义务并支付相应价款。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对赌协议,股权回购等商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