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孟在两江新区给一家公司供货,货款迟迟要不回。老孟一查发现,这家公司的股东们开了个股东会,把原本到期的出资期限又往后延了好几年,公司账上始终没钱还债。老孟很恼火,这股东会决议延长出资期限,债权人到底能不能主张无效。
《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公司已不能清偿老孟的到期债务,股东会却决议延长出资期限,明显是在规避出资义务,损害债权人利益。老孟作为债权人,依法可以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若该延长出资期限的决议系股东恶意串通作出,还可以主张该决议无效,股东不能以此对抗债权人。
建议老孟收集供货合同,对账单,公司不能清偿的证据和股东会延长出资期限的决议,固定股东规避出资义务的事实,先向公司和股东主张清偿,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并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股东出资,债权人追债等商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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