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施在两江新区持有一家公司的小部分股份,公司去年赚了不少,股东会却通过决议,只给大股东分红,老施这样的少数股东一分钱都没分到。老施很气愤,这公司盈余分配决议排除部分股东,被排除的股东到底能不能起诉。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对股东会决议的无效和可撤销情形作出规范。
公司盈利后依法应当按比例向全体股东分配利润,股东会决议只给大股东分红,剥夺了老施等少数股东依法享有的利润分配权,属于损害股东权益的行为。老施依法可以请求确认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并主张自己应得的利润。
建议老施收集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公司财务报告和分红记录,固定公司盈利却排除少数股东分红的事实,先向公司提出异议要求按比例分红,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确认决议无效并要求分配利润。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利润分配,股东权益等公司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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