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祁在两江新区持有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最近股东会通过决议,要把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老祁觉得风险大,投了反对票,可决议还是通过了。老祁想知道,这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形式,异议股东到底能不能要求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对股东会作出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可以提起诉讼。
老祁对公司变更形式的决议投了反对票,依法享有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自己的股权。若与公司六十日内协商不成,老祁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按合理价格回购股权,实现退出。
建议老祁保留投反对票的记录和股东会决议,与公司就回购价格进行协商,明确自己的回购请求,协商不成的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公司按合理价格回购股权,并注意行使权利的期限。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公司变更形式,异议股东回购等公司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