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费在两江新区跟两个朋友合伙开了家建材店,最近老费发现其中一个合伙人背着他,把店里的一批货和一辆面包车低价卖了,钱都进了那个合伙人自己的腰包。老费又气又急,这合伙人擅自处分合伙财产,其他合伙人到底该如何依法救济。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四条规定,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处分合伙财产,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财产属于全体合伙人共有,处分合伙财产依法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那个合伙人未经老费等人同意,擅自低价变卖合伙财产并侵占价款,属于无权处分和违约行为,老费和其他合伙人依法可以要求其返还价款并赔偿损失。
建议老费收集合伙合同,财产清单和该合伙人擅自变卖的证据,固定其无权处分合伙财产的事实,先要求该合伙人返还变卖价款并赔偿损失,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返还财产或者赔偿相应损失。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合伙财产,合伙纠纷等商事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