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江新区一家科技公司的股东开会时想约定,创始人的一股可以行使多票表决权,其他股东的一股只算一票。有人赞成,也有人担心这样的约定会不会不被法律认可。
《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通过章程对表决权作出特别约定,同股不同权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是可行的。但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则受到更严格的限制。
具体来说,有限责任公司注重人合性,股东之间怎么分配表决权,更多尊重约定,只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写入章程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安排也容易引发小股东利益受损的争议,因此约定时应当把适用范围,期限,退出机制都写清楚,避免日后扯皮。
在重庆两江新区设立公司涉及股权结构设计,建议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把章程条款做扎实。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