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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另开同类公司抢生意,算不算违反忠实义务
发布时间:2026-10-13

一家餐饮公司的股东李某,私下又跟人开了一家定位相同的餐厅,还带走了公司的供货渠道和一批熟客。其他股东发现后非常不满。

股东不同于董事,原则上股东没有法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可以投资其他公司。但若股东同时担任董事,高管,或者章程,协议明确约定了竞业限制,情况就不同了。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若李某是董事或高管,利用职务便利把公司客户和资源引流到自己的新店,就属于违反忠实义务,公司可以主张其所得归公司,并要求赔偿。

如果是普通股东又没有约定,法律上约束就弱一些,这提醒创业者在股东协议里最好写明同业竞争条款。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股东同业竞争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判断对方是否越界。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