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吴委托一家贸易行按市场价代卖一批货,双方签了行纪合同。结果贸易行没有对外找买家,而是自己以明显偏低的价格把货买下了。老吴觉得被算计了。
行纪人是为委托人办理贸易事务的人。行纪人自己作为买受人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委托人利益。若行纪人低价自买,老吴有权拒绝认可这笔交易。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六条规定,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价格卖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同意的,行纪人应当补足差额。
老吴可以要求行纪人补足与市场价的差额,或者拒绝承认这笔低价交易,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合同里对价格,权限的约定越清楚,维权越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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