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公司的高管未经股东会决议,擅自拿公司大笔资金去投资一个项目,结果血本无归。股东们要求追责,高管却说是正常经营。
对外投资属于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是否需要经股东会决议,要看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若章程明确要求重大投资须经股东会决议,高管擅自决策造成损失,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可以收集该笔投资未经决议,以及决策程序违规的证据,先要求公司追究高管责任,公司怠于追究的,可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公司越权投资,高管追责问题,建议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