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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被人私自加盖,这份合同公司要认吗
发布时间:2026-10-17

一家公司发现前员工离职前偷偷在一份供货合同上盖了公章,供货商拿着合同要求公司付款。公司说自己毫不知情,供货商说章是真的,双方僵持不下。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法人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通常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判断的关键一般在于相对人是否善意且无过失。若供货商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盖章人无权,且交易本身符合常理,公司通常要承担合同责任,事后再向责任人追偿。若相对人明知或者交易存在明显异常,公司免责的可能性会提高。

建议企业建立用印审批与登记制度,作废印章及时销毁并公告。发现异常用印要第一时间报案并书面告知交易相对方,防止损失继续扩大。

遇到公司合同与印章纠纷,建议咨询重庆律师,两江新区律师能就效力认定与止损方案提供帮助。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