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为朋友的借款提供担保,还盖了公章。借款到期朋友还不上,债权人直接要求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其他股东直到被起诉才知道这件事。
《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相关担保制度也规定,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的,担保合同对公司通常发生效力。
公司为他人担保一般属于重大事项,通常应当经过内部决议。若债权人未对公司决议作合理审查,一般难以认定为善意,公司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可能性较大。若债权人已尽形式审查义务,公司通常需要先承担责任,再向法定代表人追偿。
建议债权人在接受公司担保时索取并留存公司章程和决议文件;公司一方则应完善印章与决议管理,避免出现个人擅自处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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