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外地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收货后迟迟不付款。供货商起诉时犯了难,究竟是告分公司,还是直接告总公司。
《公司法》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民事诉讼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分公司可以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其责任通常由总公司承担。
分公司领取营业执照,有相应财产的,一般可以单独作为原告或者被告参加诉讼,但最终的民事责任通常仍由总公司承担。实践中的常见做法是把总公司与分公司一并列为被告,便于后续执行。若分公司超越授权范围签约,相对人善意的,责任归属通常不受影响。
建议签约前核实对方营业执照与授权范围,尽量要求总公司加盖公章或者出具授权书。付款条款中可以约定逾期违约金,降低回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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