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供货合同约定,延期交货一天按合同总额的百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供货方延误十天,按约定要赔掉大半个合同价款,供货方觉得实在吃不消。
《民法典》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违约金以补偿性为主,通常应当与实际损失相当。
判断是否过高,一般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预期利益等因素。实务中,超过实际损失相应比例的,通常可能被认定为过分高于损失。请求调整需要由当事人主动提出,人民法院一般不主动干预。
建议在签约时把违约金与可预期的损失挂钩,同时约定损失计算方法并保留证据。被诉一方若认为违约金过高,应当在答辩阶段明确提出调整请求并提交损失证据。
遇到合同违约与违约金争议,建议咨询重庆律师,两江新区律师能就金额测算与抗辩方案提供帮助。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