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材料商按约定要先发货后收款,发货前得知买方多条生产线停产,被多家供应商起诉。继续发货可能收不回钱,不发货又怕被认定违约,进退两难。
《民法典》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中止履行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这属于不安抗辩权。行使的关键是要有确切证据,不能仅凭传闻或者猜测。中止履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通常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一般可以解除合同。
建议先通过公开渠道收集对方涉诉,被执行,股权冻结等信息并固定证据,再发出书面中止履行通知,避免被认定为擅自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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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