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许向一家公司供了货,货款一直收不回。起诉时才发现,这家公司的股东认缴了巨额出资,但出资期限还有好几年才到。公司账上没钱,老许担心这笔债遥遥无期。
《公司法》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公司具备破产原因又不申请破产的,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股东出资认缴期限未满,通常不是逃避债务的护身符。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依法可以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让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用于清偿公司债务。老许的债权由此多了一条保障。
建议老许查明股东认缴出资额和出资期限,收集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把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列为被告,主张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公司债务清偿等商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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